南京:家具甲醛超标引发人身损害索赔诉讼
发表时间:2020-12-02 阅读次数:1463
南京:家具甲醛超标引发人身损害索赔诉讼
2008年02月21日 法制与新闻 李自庆
南京一女青年购买了一套六门橱柜,然而,在她把这套家具摆进卧室后,她就感到自己免疫力下降并经常感冒,经医院诊断,她已因过敏引发了肾炎。女青年委托相关部门对家具的甲醛含量进行了检验,结论是甲醛超标2倍。女青年认定造成自己疾病的元凶正是这套不合格的家具,故一纸诉状将家具经营者及出租经营场地的家具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8 .5万余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甲醛严重超标的家具与原告所患疾病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判决家具经营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757元,并退还货款1100元;被告家具城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2007年11月5日该判决生效。
家具进门身体变坏
2004年12月15日,时年23岁的南京女青年季敏到位于南京市江东路的神马家具城选购衣橱。她在一个叫明洋家具经营部的摊位上看中了一款六门橱柜,便向老板李瑞咨询家具的质量情况,李老板告诉她:“我这里的家具都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使用材料完全符合环保标准,你根本不用担心。”季敏听信了李瑞的话,花1100元将六门衣橱买回家,摆放在卧室内使用。
此后,每天早上起床时季敏总感到头昏脑胀,但起初她没太在意,心想新家具的油漆味重点也属正常。时间一天天过去,家具散发的气味依旧浓重,季敏渐渐觉得身体乏力,并不时患感冒。不久,季敏又发现身体多部位出现带血点的皮肤过敏症状,遂到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过敏性紫癜”,后经药物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季敏越想越不对劲,“我怎么会突然得过敏性紫癜呢?”想来想去,季敏怀疑是新购买的家具惹得祸,她便去找李老板交涉,“我的家具把你身体搞坏了?怎么可能,你有证据吗?”李老板根本不认可季敏的说法。
2005年6月,季敏因病再次求医,经江苏省人民医院诊断,季敏患上了“紫癜性肾炎”,身体出现浮肿症状,此次发病季敏共住院6天。由于病情加重,季敏只得暂时放弃工作,边治疗边休养。看了医生对季敏的诊断结论,李老板意识到情况不妙,在季敏及家人的一再要求下,李老板垫付了3900元的医疗等费用。
协商不成走上法庭
季敏的病情不见好转,她便转入江苏省中医院进行治疗,仍然收效不大。于是,季敏再次去找李老板交涉赔偿事宜,李老板却在之前注销了经营部,并退出了家具城内的租赁场地。
6月30日,季敏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争议家具所作的检验结果出来,《检验报告》的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实测甲醛释放量的结果为3.0mg/L,而规定标准为不能大于或等于1.5mg/L。有了这个检验结果后,季敏更加有理由认定自己的患病与家具甲醛严重超标有关,她继续找李老板及家具城交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由于分歧太大,导致协商未果。
2006年8月,季敏一纸诉状将李老板及作为场地租赁方的家具城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28.53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紫癜性肾炎与诉争家具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分析认为:过敏性紫癜是以毛细血管炎为主的变态反应性疾病,过敏性紫癜病的发生,除了与环境因素(气候、花粉、食物、药物、化工原料等)相关,其本质是由于肌体的免疫系统功能紊乱,与自身的过敏性体质密切相关。经咨询相关医学专家,临床确实出现过类似病例,两者存在一定的临床联系,但迄今为止还缺乏相关的科学根据,故季敏所患肾炎与该“ 甲醛超标的六门橱柜”之间并不能明确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甲醛作为一种明确的刺激性毒物,不排除其是发病及导致病情加重的诱因。
鉴定人员出庭时还陈述:过敏性紫癜必须满足过敏源、过敏性体质两个条件,且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甲醛超标是过敏源之一,甲醛超标加上过敏性体质会引起过敏性紫癜;目前不能肯定原告疾病系由甲醛超标引起,但也不能排除甲醛作为有毒气体可能加重原告疾病或作为一个诱因存在;过敏性紫癜中的三分之一患者会引发慢性肾炎,需要长期治疗,因生育对肾脏及心脏有影响,不要生育。
案件审理中,被告家具城辩称:被告家具城与被告李瑞之间系柜台租赁关系,被告家具城收取费用后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质量监管义务。原告所患疾病与购买的甲醛超标家具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过敏性紫癜,法医鉴定也指出原告所患疾病除环境因素外,还与其自身的过敏性体质有关。对原告单方委托所做的鉴定结论,被告方不予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被告家具城不应承担终极赔偿责任。即使承担法律责任,也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所得利益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李瑞辩称:原告从本被告处购买诉争家具是事实,但被告的经营部现已注销。原告所称的疾病与本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原告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诉称疾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本被告已给付原告39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胜诉获赔2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实,可以认定被告李瑞销售的诉争家具甲醛释放量为国家限制标准的两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李瑞作为销售者应对其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即本案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其所患紫癜性肾炎系诉争家具造成,并申请对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及鉴定人员的当庭说明,原告所患过敏性紫癜疾病必须满足过敏源、过敏性体质两个条件,作为过敏源之一的甲醛超标加上过敏性体质会引起过敏性紫癜,目前虽不能肯定原告疾病系由甲醛超标引起,但也不能排除甲醛作为有毒气体可能加重原告疾病或作为一个诱因存在。由于被告李瑞销售的诉争家具甲醛超标,而原告又确定地发生了过敏性紫癜并继发紫癜性肾炎,结合上述鉴定结论及分析,本院认定原告所患紫癜性肾炎与甲醛超标的诉争家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告李瑞制作、销售甲醛超标的不合格产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自身的过敏性特异体质,也是所患疾病发生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因,它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应适当减轻被告李瑞的侵权赔偿责任。两被告主张原告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诉争疾病,但对此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有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损失共计为23513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5万元,未提供充分的医疗机构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确定被告李瑞承担原告11757元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罹患紫癜性肾炎,长期服药不仅会影响身体健康,而且还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精神痛苦客观存在,故被告李瑞应给付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案情,该费用确定为1万元。综上,被告李瑞应赔偿原告共计21757元。被告李瑞此前已垫付的3900元医疗费不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内,不作扣除。原告退货后,被告应当将货款1100元给付原告。
被告家具城将摊位出租给被告李瑞经营使用,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虽然本案甲醛超标的诉争家具系被告李瑞自己制作、销售,被告家具城对此不具有主观故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家具城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家具城在承担有关民事责任之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李瑞追偿。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家具城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2007年11月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消费者应做有心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尤其是住房条件的改善,更换或购买新家具已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如今市场上的新家具甲醛超标现象较为普遍,作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这种不合格产品,又该如何维权并确保人身不受伤害呢?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接受采访时认为:大多数人买了甲醛或者其他有毒气体释放量超标的家具,一般不会像季小姐这样出现明显的患病症状,但有毒气体对我们也是有害的,难免会引起或者诱发其他疾病,因此我们买家具或者做装潢时,应该和销售商签订合同,必须要约定甲醛等气体的含量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要求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即使不签订合同,也可要求销售商在发票上注明甲醛不得超标以及违约责任。
南京市室内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李女士接受采访时说:消费者购买家具时,首先要闻闻是否有刺鼻气味,没有刺鼻气味时,得让销售方出示家具的相关质检报告。质检报告合格,消费者也未必能百分百买到合格家具,主要因为目前的监测机制中存在一定的漏洞,监测部门不能做到对每一样家具进行监测。李女士还称,对于木制家具的监测,国家有个硬性监测标准,即《GB18584-2001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消费者一旦买到疑似问题家具,可委托质检部门按此标准进行质检,然后按照质检报告诉诸法院,要求商家理赔或退货。
客服免费电话:400-822-8220(节假日不休)
2008年02月21日 法制与新闻 李自庆
南京一女青年购买了一套六门橱柜,然而,在她把这套家具摆进卧室后,她就感到自己免疫力下降并经常感冒,经医院诊断,她已因过敏引发了肾炎。女青年委托相关部门对家具的甲醛含量进行了检验,结论是甲醛超标2倍。女青年认定造成自己疾病的元凶正是这套不合格的家具,故一纸诉状将家具经营者及出租经营场地的家具城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8 .5万余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甲醛严重超标的家具与原告所患疾病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故判决家具经营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757元,并退还货款1100元;被告家具城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2007年11月5日该判决生效。
家具进门身体变坏
2004年12月15日,时年23岁的南京女青年季敏到位于南京市江东路的神马家具城选购衣橱。她在一个叫明洋家具经营部的摊位上看中了一款六门橱柜,便向老板李瑞咨询家具的质量情况,李老板告诉她:“我这里的家具都是正规厂家生产的,使用材料完全符合环保标准,你根本不用担心。”季敏听信了李瑞的话,花1100元将六门衣橱买回家,摆放在卧室内使用。
此后,每天早上起床时季敏总感到头昏脑胀,但起初她没太在意,心想新家具的油漆味重点也属正常。时间一天天过去,家具散发的气味依旧浓重,季敏渐渐觉得身体乏力,并不时患感冒。不久,季敏又发现身体多部位出现带血点的皮肤过敏症状,遂到医院就诊,被医生诊断为“过敏性紫癜”,后经药物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季敏越想越不对劲,“我怎么会突然得过敏性紫癜呢?”想来想去,季敏怀疑是新购买的家具惹得祸,她便去找李老板交涉,“我的家具把你身体搞坏了?怎么可能,你有证据吗?”李老板根本不认可季敏的说法。
2005年6月,季敏因病再次求医,经江苏省人民医院诊断,季敏患上了“紫癜性肾炎”,身体出现浮肿症状,此次发病季敏共住院6天。由于病情加重,季敏只得暂时放弃工作,边治疗边休养。看了医生对季敏的诊断结论,李老板意识到情况不妙,在季敏及家人的一再要求下,李老板垫付了3900元的医疗等费用。
协商不成走上法庭
季敏的病情不见好转,她便转入江苏省中医院进行治疗,仍然收效不大。于是,季敏再次去找李老板交涉赔偿事宜,李老板却在之前注销了经营部,并退出了家具城内的租赁场地。
6月30日,季敏委托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争议家具所作的检验结果出来,《检验报告》的结论为:送检样品经检验,甲醛释放量不符合《GB18584-2001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规定的要求,实测甲醛释放量的结果为3.0mg/L,而规定标准为不能大于或等于1.5mg/L。有了这个检验结果后,季敏更加有理由认定自己的患病与家具甲醛严重超标有关,她继续找李老板及家具城交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由于分歧太大,导致协商未果。
2006年8月,季敏一纸诉状将李老板及作为场地租赁方的家具城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28.53万元。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南京鑫盾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紫癜性肾炎与诉争家具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分析认为:过敏性紫癜是以毛细血管炎为主的变态反应性疾病,过敏性紫癜病的发生,除了与环境因素(气候、花粉、食物、药物、化工原料等)相关,其本质是由于肌体的免疫系统功能紊乱,与自身的过敏性体质密切相关。经咨询相关医学专家,临床确实出现过类似病例,两者存在一定的临床联系,但迄今为止还缺乏相关的科学根据,故季敏所患肾炎与该“ 甲醛超标的六门橱柜”之间并不能明确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甲醛作为一种明确的刺激性毒物,不排除其是发病及导致病情加重的诱因。
鉴定人员出庭时还陈述:过敏性紫癜必须满足过敏源、过敏性体质两个条件,且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甲醛超标是过敏源之一,甲醛超标加上过敏性体质会引起过敏性紫癜;目前不能肯定原告疾病系由甲醛超标引起,但也不能排除甲醛作为有毒气体可能加重原告疾病或作为一个诱因存在;过敏性紫癜中的三分之一患者会引发慢性肾炎,需要长期治疗,因生育对肾脏及心脏有影响,不要生育。
案件审理中,被告家具城辩称:被告家具城与被告李瑞之间系柜台租赁关系,被告家具城收取费用后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质量监管义务。原告所患疾病与购买的甲醛超标家具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过敏性紫癜,法医鉴定也指出原告所患疾病除环境因素外,还与其自身的过敏性体质有关。对原告单方委托所做的鉴定结论,被告方不予认可。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被告家具城不应承担终极赔偿责任。即使承担法律责任,也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所得利益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李瑞辩称:原告从本被告处购买诉争家具是事实,但被告的经营部现已注销。原告所称的疾病与本被告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原告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诉称疾病。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本被告已给付原告3900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胜诉获赔2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实,可以认定被告李瑞销售的诉争家具甲醛释放量为国家限制标准的两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为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李瑞作为销售者应对其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即本案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其所患紫癜性肾炎系诉争家具造成,并申请对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根据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及鉴定人员的当庭说明,原告所患过敏性紫癜疾病必须满足过敏源、过敏性体质两个条件,作为过敏源之一的甲醛超标加上过敏性体质会引起过敏性紫癜,目前虽不能肯定原告疾病系由甲醛超标引起,但也不能排除甲醛作为有毒气体可能加重原告疾病或作为一个诱因存在。由于被告李瑞销售的诉争家具甲醛超标,而原告又确定地发生了过敏性紫癜并继发紫癜性肾炎,结合上述鉴定结论及分析,本院认定原告所患紫癜性肾炎与甲醛超标的诉争家具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被告李瑞制作、销售甲醛超标的不合格产品,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原告自身的过敏性特异体质,也是所患疾病发生必不可少的一个原因,它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应适当减轻被告李瑞的侵权赔偿责任。两被告主张原告在购买家具之前就患有诉争疾病,但对此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此抗辩不予采信。原告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有证据证明,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损失共计为23513元。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5万元,未提供充分的医疗机构证据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确定被告李瑞承担原告11757元的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罹患紫癜性肾炎,长期服药不仅会影响身体健康,而且还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精神痛苦客观存在,故被告李瑞应给付原告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本案案情,该费用确定为1万元。综上,被告李瑞应赔偿原告共计21757元。被告李瑞此前已垫付的3900元医疗费不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内,不作扣除。原告退货后,被告应当将货款1100元给付原告。
被告家具城将摊位出租给被告李瑞经营使用,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虽然本案甲醛超标的诉争家具系被告李瑞自己制作、销售,被告家具城对此不具有主观故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家具城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家具城在承担有关民事责任之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李瑞追偿。故此,法院判决被告家具城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2007年11月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消费者应做有心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尤其是住房条件的改善,更换或购买新家具已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如今市场上的新家具甲醛超标现象较为普遍,作为消费者一旦购买了这种不合格产品,又该如何维权并确保人身不受伤害呢?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接受采访时认为:大多数人买了甲醛或者其他有毒气体释放量超标的家具,一般不会像季小姐这样出现明显的患病症状,但有毒气体对我们也是有害的,难免会引起或者诱发其他疾病,因此我们买家具或者做装潢时,应该和销售商签订合同,必须要约定甲醛等气体的含量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否则要求销售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货并赔偿相应损失,即使不签订合同,也可要求销售商在发票上注明甲醛不得超标以及违约责任。
南京市室内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李女士接受采访时说:消费者购买家具时,首先要闻闻是否有刺鼻气味,没有刺鼻气味时,得让销售方出示家具的相关质检报告。质检报告合格,消费者也未必能百分百买到合格家具,主要因为目前的监测机制中存在一定的漏洞,监测部门不能做到对每一样家具进行监测。李女士还称,对于木制家具的监测,国家有个硬性监测标准,即《GB18584-2001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室内使用的木家具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室内使用的各类木家具产品,消费者一旦买到疑似问题家具,可委托质检部门按此标准进行质检,然后按照质检报告诉诸法院,要求商家理赔或退货。
客服免费电话:400-822-8220(节假日不休)